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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民專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詠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羅振益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柏漢律師
被 上訴 人  詠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存佑            
被 上訴 人  黃存佑即詠強商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蘇顯讀律師
輔  佐  人  羅皓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本院卷第327、329頁),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上訴人之聲請(本院卷第43
    3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第6款規定,第二審程序
    中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不
    在此限。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就系爭專利請求項7部分僅主張
    系爭產品落入其文義範圍,嗣於提起上訴後,追加主張系爭
    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查該主張係對於第
    一審已提出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攻擊或防禦
    方法為補充,如不許其提出,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應予准許
    ,並經兩造同意列為爭點。  
乙、實體方面
壹、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中華民國新型第M567542號「菌菇培
    植包的封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系爭專利
    合法有效,被上訴人詠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詠強公司
    )、黃存佑即詠強商號所販售之「29透氣塞」產品(下稱系
    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之文義範圍,並落
    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已侵害上訴人專利權,而
    黃存佑亦為詠強公司法定代理人(與詠強公司、黃存佑即詠
    強商號合稱被上訴人),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
    至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第
    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及排除、防止侵害等
    情。  
貳、被上訴人則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
    且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擬制喪失新穎
    性,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規定,不得取得新型專利
    ,又乙證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不
    具進步性,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
    之權利等情置辯。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上訴聲明
    :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
    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專利之物品,
    並應將其已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基於上述目
    的而進口之物品、生產模具全數回收並銷毀。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受有利判
    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上述聲明第三項假執行。被上
    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肆、爭點(本院卷第319頁):    
一、專利有效性部分:
  ㈠乙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擬制喪失新穎
    性?
  ㈡乙證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不
    具進步性?
二、專利侵權部分:
  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至8之文義範圍?
  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三、上訴人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排除防止侵害及銷毀器具,有無理由?
四、上訴人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2項、民法第185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給付2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伍、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决問題
  為保持太空包的透氣性,各該透氣孔121開設於本體10的底
    面12,使該本體10蓋於太空包時,該本體10的底面12容易與
    太空包內的培養基接觸,導致太空包內的培養基阻塞各該透
    氣孔121,使透氣效果降低,影響茵絲的培育品質(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0004]段,本院卷第227至228頁)。  
  ⒉系爭專利技術手段
  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
    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
    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
    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
    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
    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至[0009]段,本院卷第228頁
    )。
  ⒊系爭專利功效
  解決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容易被太空包內的培養基阻塞之缺失
    ,進而保持太空包內的透氣性,以提高太空包內菌絲的培育
    品質。該透氣部的底壁能夠將太空包內的培養基壓密,進而
    防止培養基阻塞各該透氣孔,進而保持太空包的透氣性;而
    各該透氣孔沿著該垂直方向延伸,更能夠防止各該透氣孔被
    太空包內的培養基阻塞(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6]、[0017]
    段,本院卷第228、229頁)。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如附件一所示):
  系爭專利於民國113年8月1日更正公告,更正後申請專利範
    圍共8項,其中1、2、4、7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本
    件有關之請求項內容如下(以下「請求項」均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內容):
  ⒈請求項1: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
    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
    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
    該底壁連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
    該貫孔連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
    封閉該貫孔;其中,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
  ⒉請求項2: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
    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
    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
    該底壁連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
    該貫孔連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
    封閉該貫孔;其中,該定位部呈環狀。
  ⒊請求項3:如請求項2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其中,該側
    壁沿著該定位部的形狀環繞,使該側壁呈環狀。
  ⒋請求項5:如請求項1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其中,該定
    位部及該透氣部沿著一垂直方向銜接,該透氣孔沿著該垂直
    方向延伸。
  ⒌請求項6:如請求項1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其中,該透
    氣片是以防水且能夠透氣的材質製成。
  ⒍請求項7: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
    的一定位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
    而該透氣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
    該底壁連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
    該貫孔連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
    封閉該貫孔;其中,該透氣片是以膠合的方式固定於該結合
    面。
  ⒎請求項8:如請求項1所述之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其中,該定
    位部及該透氣部沿著一垂直方向銜接,該定位部具有沿著該
    垂直方向位於相對兩端的該結合面及一連接面。 
二、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販賣系爭產品如附件二照片所示。
  ㈡系爭產品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技術描述如下:
  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包含: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
    部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
    部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
    接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
    通;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
    孔;其中,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
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
    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
    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
    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
    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5至8有應撤銷原因,本院就此抗辯應自為判斷。系爭
    專利於107年6月14日申請,同年8月2日形式審查核准公告,
    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原因,應依106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
    (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而依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
    用第23條本文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
    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
    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
    擬制喪失新穎性)。又依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
    第2項規定,新型專利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新型專利(
    不具進步性)。
四、有效性證據:  
  ㈠乙證1為106(西元2017)年12月28日申請、107(西元2018)年7
    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562560U號「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
    構」專利案,其申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7年6月14日
    )、公告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與系爭專利為不同人於不
    同日之申請案,雖非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但可為主張系爭
    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證據(主要圖式如附件三所示)。
  ㈡乙證2為105(西元2016)年10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530021U號
    「培育菇類太空包及其封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主要圖式如附件四所
    示)。
  ㈢乙證3為被上訴人製造「菌菇培植太空包封蓋」產品由可攜式
    電子裝置儲存之影像截圖照片(照片如附件五所示)。乙證
    3照片係由可攜式電子裝置儲存之影像截圖,雖有顯示日期
    為107(西元2018)年3月27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然並無
    其他證據可供佐證公開日期,尚難判斷乙證3之日期非屬事
    後製作,難以佐證其公開日期,應認定其不具證據能力。
五、專利有效性爭點分析:
  ㈠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⒉乙證1說明書第[0014]段揭示「一種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
    構」,相當於請求項1「一種菌菇培植包的封蓋」。
  ⒊乙證1說明書第[0014]至[0017]、[0019]段及圖1至3、5、7揭
    示包含有套環座、扣合部、豎管部、端部、開口端、環底部
    、透孔、透氣墊,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本體、定位部、透氣
    部、結合面、貫孔、底壁、透氣孔、透氣片之技術內容。
  ⒋乙證1說明書第[0014]至[0017]、[0019]段及圖1至3、5、7揭
    示「基座1係具有一中空套合部11,……;一套環座2,其套環
    座2具有一豎管部21,其豎管部21一端設有一環底部22,……
    ;一套蓋3,其套蓋3係具有一環圈31,並蓋設於前述套環座
    2之端部24上;一透氣墊4,透氣墊4係蓋設於前述套蓋3內側
    ,其特徵在於前述套環座2之豎管部21間隔設有複數透孔211
    ,且前述套環座2之環底部22係設有間隔設有複數貫孔221」
    技術內容,已揭露請求項1「一本體,具有銜接的一定位部
    及一透氣部,該定位部具有一結合面及一貫孔,而該透氣部
    具有一側壁及一底壁,該側壁連接該定位部,而該底壁連接
    該側壁,該側壁上貫設有一透氣孔,該透氣孔與該貫孔連通
    ;以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
    」之技術特徵。兩者差異在於乙證1未明白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其中,該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之技術特徵
    。
  ⒌惟乙證1說明書第[0014]段及圖3、5、7揭露「套環座2之豎管
    部21間隔設有複數透孔211」之技術內容,可知乙證1於豎管
    部21具有複數透孔211,但該透孔211的孔緣並未與該環底部
    22相接,然由乙證1圖2、5,可以看出豎管部21之透孔211的
    孔緣幾乎與該環底部22相接,與請求項1「其中,該透氣孔
    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技術特徵差異,僅在於將乙證1之透
    孔211孔緣的位置略為向下移動,直接置換為與環底部22相
    接,應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故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
  ⒍上訴人主張乙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透氣孔的孔緣
    與該底壁相接」、「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
    並封閉該貫孔」之技術特徵,乙證1因透孔孔緣並未與環底
    部相接,使得透氣性受限,且乙證1透過套蓋與套環座將透
    氣墊夾固住,透氣墊設套蓋內側,套蓋容易受震動而脫離,
    影響封閉性云云(本院卷69至73頁)。惟查:
  ⑴按擬制喪失新穎性所稱之「內容相同」,其判斷基準除①完全
    相同,②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無歧異得知之
    技術特徵,③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
    等情事外,尚包含④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
    技術特徵(參核准審定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審查
    基準第3章第2.6.4節)。由於乙證1圖2、圖5可見豎管部之
    透孔孔緣幾乎與環底部22相接,與請求項1之差異僅在於將
    乙證1之透孔孔緣的位置略為向下移動,直接置換為與環底
    部相接,而將該乙證1之透孔孔緣的位置稍微向下移動,直
    接置換為與環底部相接,應屬依通常知識之直接置換,即為
    前揭判斷基準④擬制喪失新穎性所稱之「內容相同」。
  ⑵上訴人稱乙證1之透孔孔緣並未與環底部相接,使得透氣性受
    限,惟關於透氣性功效,乙證1說明書第[0015]段已揭露「
    透孔211之形狀可為矩形,使其增加水氣之排出而避免水氣
    累積而造成潮濕」之技術內容,可知透孔211具備透氣性的
    功效,與請求項1相較未有不同功效產生。上訴人雖又稱該
    透氣孔的孔緣與該底壁相接,透氣性較佳,惟請求項1及乙
    證1並無兩者結構透氣性實驗例或比較例之數據可資佐證請
    求項1透氣性功效有顯著提升,難認請求項1透氣孔的孔緣與
    該底壁相接的透氣性功效優於乙證1的透孔孔緣並未與環底
    部相接,且透氣性功效應與透孔大小的影響較大,與孔緣是
    否與底壁相接之結構較無顯著差異,故上訴人所稱乙證1因
    透孔孔緣未與環底部相接,使得透氣性受限之主張,並不可
    採。另關於封蓋結構,乙證1說明書第[0014]至[0017]、[00
    19]段及圖3、5、7揭露「一透氣墊4,設置於扣合部25的端
    部24,並封閉開口端23」之技術內容,已揭露請求項1「以
    及一透氣片,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之
    技術特徵。另上訴人由乙證1自行推論透氣墊容易震動脫離
    而影響封閉性乙節(本院卷第343頁),並未記載於乙證1中,
    尚屬無據,上訴人主張不可採。
  ㈡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擬制喪失新穎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⒉乙證1說明書第[0014]至[0017]、[0019]段及圖1至3、5、7已
    揭露一種菌類培育用太空包瓶蓋結構,包含:一套環座,具
    有銜接的一扣合部及一豎管部,扣合部具有一端部及一開口
    端,而豎管部具有一側壁及一環底部,側壁連接扣合部,而
    環底部連接側壁,側壁上貫設有一透孔,透孔與開口端連通
    ;以及一透氣墊,設置於扣合部的端部並封閉開口端;其中
    ,扣合部呈環狀之技術內容,乙證1之套環座、扣合部、豎
    管部、端部、開口端、環底部、透孔、透氣墊即相當於請求
    項2之本體、定位部、透氣部、結合面、貫孔、底壁、透氣
    孔、透氣片,乙證1已揭露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故乙證1足
    以證明請求項2擬制喪失新穎性。
 ⒊上訴人主張乙證1僅記載「透氣墊4蓋設於套蓋3內側」,並未
    明確記載將該套環座2的開口端23封閉,而請求項2與乙證1
    相比,具有「該透氣片60設置於該定位部51的該結合面511
    並封閉該貫孔53」技術特徵,得以確保太空包的封閉性,提
    高菌絲的生長速度和穩定性云云(本院卷第73至77頁)。惟乙
    證1圖1至3已揭露一透氣墊4,蓋設於扣合部25的端部24並封
    閉開口端23之技術內容,已揭露請求項2「以及一透氣片,
    設置於該定位部的該結合面並封閉該貫孔」之技術特徵,乙
    證1透氣墊之蓋設,與請求項2透氣片之封閉貫孔,同屬接合
    結構,可合理預期二者有相同之封閉功效,上訴人主張不可
    採。
  ㈢乙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擬制喪失新穎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依附於請求項2之附屬項,即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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