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專利權(2026-01-06)
其他/待認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民專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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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台灣山德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維
訴訟代理人 蘇佑倫律師
王薏瑄律師
林勤皓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BAY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GMBH
法定代理人 Dr. Gregor Christoph Schwartze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張秉貹律師
劉君怡專利師
輔 佐 人 吳敏慈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
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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