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2026-04-02)
一般民事糾紛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02
案號:民營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兆鼎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兆
訴訟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被上訴人 林瑤珍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為訴之追加及減縮,本院於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已
繫屬於本院,依修正施行後之第75條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
施行前之規定(下稱智審法)。
二、本件證據編號及所在卷冊頁碼,見本院卷五第267至281頁之
證據編號對照表。
三、上訴人原主張受侵害之營業秘密為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16,
於本院審理時捨棄(減縮)編號1、8至16,餘編號2至7即甲
附表一編號1-1至1-6,並追加甲附表二之30項(本院卷一第
75至98頁),被上訴人並無意見(本院卷二第410頁),依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予准許。
貳、上訴人主張:
一、甲附表一、二所示之文件(114.5.16.更新版,本院卷三第3
5至124頁)係上訴人之營業秘密,被上訴人自83年10月3日
起至112年3月2日止任職於上訴人,自102年12月起擔任實
驗室主任之職務,具實驗室最高管理權限,對於上訴人機
密及重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於106年1月5日簽立有員工保
密合約書、服務協定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約定由
上訴人提供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公費補助,被上訴人則負有
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於同業公司任職之義務,109年11月3日
簽立有保密切結書,復於112年1月16日與上訴人公司總經
理及其他員工於上訴人112年度品質政策、公正性聲明及保
密性承諾品質政策之公告下共同簽名。
二、詎被上訴人於112年1月30日,未經上訴人書面同意,違反保
密義務,以不正方法重製上訴人所有之甲附表一、二文件之
電子檔案,該當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行為,故意侵
害上訴人之營業秘密。
三、被上訴人於112年1月31日,與同業之優實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優實公司)面試後,即於同年2月1日提出離職申請書
,同年3月2日離職,即轉任優實公司擔任實驗室主任,顯係
違反系爭同意書之約定。
四、復於112年9月13日,將其中14項檢驗項目(甲附表三,本院
卷三第125至127頁)使用作為優實公司實驗室認證檢驗項目
(甲附件9),該當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行為,故
意侵害上訴人之營業秘密。
五、爰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1項、第2項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43萬9,896
元本息;並依系爭同意書,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18萬元
本息。
參、被上訴人之抗辯:
甲附表一、二所示之文件非屬營業秘密,且被上訴人任職於
上訴人期間,陸續負責職業衛生認證實驗室、環境檢驗測定
檢驗室及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等工作,依上訴人「DP19.1數據
資料與媒體管制作業程序書」規定及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
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下稱TAF)查核項
目,上訴人實驗室須每月定期備份資料,被上訴人即於112
年1月30日依例進行資料備份至名為「My Passport」外接式
公務硬碟內(下稱系爭硬碟),約複製至17%時,因臨時公
務須外出而取消備份,並請江佳盈執行備份工作;及至同年
3月2日被上訴人離職時,已將所保管含系爭硬碟之所有公務
硬碟全部移交給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王必兆,即系爭硬碟始終
存放在上訴人公司內部,且警方於同年10月11日搜索被上訴
人住處及辦公室均未發現有任何上訴人之檔案或文件;益徵
被上訴人前揭行為僅係執行例行性備份工作,為業務上行為
,且被上訴人亦無於112年9月13日將甲附表3之「16」項檢
驗項目使用作為優實公司實驗室認證檢驗項目(甲附件「10
」),並無該當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之行
為。況且,上訴人並未證明被上訴人有下載甲附表一、二所
示之檔案,亦未證明前揭檔案之內容係與其所提出之文件資
料相同;即臆指被上訴人有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自無可採
。又系爭同意書屬競業禁止約定,上訴人不僅於被上訴人告
知將至同業任職時未提及該約定,亦未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
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給與合理補償;且上訴人所提供之外部
訓練,係依作業環境監測辦法規定或因實驗室評鑑認證所需
之教育訓練,均為了公司業務進行順利,屬因公受訓,本即
應由上訴人負擔相關費用,系爭同意書實係上訴人為規避法
定補償義務而要求被上訴人簽立,依同條第3項規定系爭同
意書應屬無效,自無權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肆、兩造之聲明:
一、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如下: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61萬9,896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
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伍、兩造之不爭執事項如下(本院卷五第286、290頁):
一、上訴人為職業安全衛生服務業,所營項目包括環境檢驗檢測
、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服務、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等。
二、被上訴人自83年10月3日起至112年3月2日止任職於上訴人,
自102年12月起擔任實驗室主任之職務,工作範圍包含行政
管理人事職務、實驗室專業技術作業等。
三、被上訴人於112年2月1日提出離職申請書,離職後轉任同業
之優實公司擔任實驗室主任。
四、被上訴人於106年1月5日簽立員工保密合約書、服務協定同
意書、109年11月3日簽立保密切結書,於112年1月16日有與
上訴人公司總經理與其他員工於上訴人112年度品質政策、
公正性聲明及保密性承諾品質政策之公告下共同簽名。
五、上訴人大門設有門禁管制,實驗室設有具權限者始得進出之
限制。
六、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閱覽過上訴人工作規則,並經被上訴人
簽名確認。
陸、爭點(本院卷五第286、290至291頁):
一、甲附表一、二所示文件是否為上訴人之營業秘密?
二、被上訴人是否於112年1月30日下載甲附表一、二所示文件之
電子檔案至名為「My Passport」外接式硬碟內之行為?如
有,是否屬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以不正當方法取
得上訴人營業秘密之行為?
三、被上訴人是否於112年9月13日,將其中16項檢驗項目(甲附
表三,本院卷三第125至127頁)使用作為優實公司實驗室認
證檢驗項目(甲附件10)?如有,是否該當營業秘密法第10
條第1項第4款行為?
四、上訴人得否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1項、
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243萬9,896元?
五、上訴人得否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同意書約定之競業禁止,
請求被上訴人依約給付違約金18萬元?
柒、得心證之理由:
(壹)甲附表一、二所示文件非屬上訴人之營業秘密:【爭點一】
一、甲附表一所示文件未具備秘密性及經濟價值要件,非屬營
業秘密:
㈠編號1-1及1-2:
⒈編號1-1及1-2所示文件不具秘密性:
⑴編號1-1及編號1-2所示文件為上訴人之檢驗方法文件
,其內容分別就檢測空氣中之巴拉刈(編號1-1)或
醫院環境水中之退伍軍人菌(編號1-2)所製訂之標
準作業程序文件,各文件中記載檢驗前述化合物或桿
菌所採用的方法、儀器設備及樣品分析流程等內容。
⑵依據編號1-1所示文件「一、方法概要」、「十三、參
考資料」(本院卷一第169、174頁),可知其係參考
「美國國家職業安全健康研究所NIOSH 5003 4th方法
」;另依編號1-2所示文件「十一、參考資料」(本
院卷一第196頁),可知其係參考「衛生署疾病管制
局退伍軍人菌分離與鑑定標準檢驗方法(2010)」、「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環署檢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
水中退伍軍人菌檢測方法NIEA E238.51C」、「國際
標準化方法INTERNATIONAL ISO STANDARD 11731-1.I
SO 1731-1:1998(E)」、「國際標準化方法INTERNATI
ONAL ISO STANDARD 11731-2.ISO 1731-2:2004(E)」
及「蔡文城博士編著。實用臨床微生物診斷學。第九
版(2000年);九州圖書文物有限公司」等。
⑶按前開參考資料均係不特定第三人所能取得之公開文
件,而編號1-1、編號1-2所示文件乃參考該等已公開
之標準檢測方法、相關規範或文獻所編製,其內容業
經前述公開資訊或公示檢驗方法所揭露,或僅係上訴
人依據參考方法明定之分析條件、參數所為常規操作
,而為一般涉及該類技術領域者所得知悉,自難認具
秘密性。
⑷上訴人以附件1、附件2說明此二文件與基礎公版之差
異,並稱此二文件雖參酌政府部門公告方法或國際期
刊刊登之研究論文為基礎,但公示檢驗方法僅基礎概
括公版,無法直接作為商業上使用,上訴人所主張檢
驗方法均為上訴人實驗室投注大量人力、金錢針對內
容細節試誤後再調整、精進改良再優化,且同時設法
縮減每一次檢測時間及降低耗費成本等商業考量後,
累積彙整為特有之具體分析方法,絕非市場上或專業
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云云。
①上訴人於附件1第四點主張編號1-1所示文件與原分
析方法「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 5003 PAR
AQUAT」之差異在於不同的語言和更精細的檢量線
範圍(本院卷一第119頁),惟將參考資料內容自
英文翻譯為中文,並不能認定具有秘密性,另檢量
線範圍乃依據採樣體積、容許濃度、線性範圍等加
以建立,屬採樣檢測分析之常規操作,難認此等內
容非屬一般涉及該類技術領域者所得知悉。退步言
之,縱使編號1-1所示文件中的檢量線範圍與公開
資訊所示者有差異,亦僅表徵可利用該等檢量線加
以定量的待測物濃度範圍不同,濃度在該等檢量線
範圍以外之HPLC樣品仍可經稀釋或濃縮、使其濃度
在合適的範圍內再行量測,得到具有可信度之結果
並推算原樣品濃度;易言之,檢量線範圍之數值高
低對於分析結果之精細度並無影響,則上訴人稱此
為更精細的檢量線範圍,容非可採。
②上訴人於附件2第一點主張編號1-2所示文件與原分
析方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標準檢驗方
法手冊,水中退伍軍人菌分離與鑑定」之差異在於
各動作之執行描述完整性(本院卷一第123頁),
惟由上訴人特定指出之「7.7章節」、「八結果處
理」、「九品質管制」等章節以觀,雖未逐字見於
甲證64,其等內容與甲證66「水中退伍軍人菌檢測
方法」公開資料仍難謂有所差異,例如「7.7章節
」對應於甲證66第13至16頁,「八結果處理」對應
於甲證66第16至17頁,「九品質管制」對應於甲證
66第17至18頁等,且關於標準菌株之購入、保存、
鑑定及陽性控制等部分,亦僅為環境微生物檢測之
常規控制方式,難認編號1-2所示文件之內容非屬
一般涉及該類技術領域者所得知悉。
③上訴人雖稱其主張之檢驗方法均為其投注資源針對
內容細節試誤調整、精進改良優化並納入商業考量
後所累積彙整而得,然如前所述,上訴人列舉編號
1-1、編號1-2所示文件與前述公開資訊內容或既有
公示檢驗方法之差異,俱不能認定為非屬一般涉及
該類技術領域者所得知悉者,因此該等文件仍難謂
具秘密性。
⒉編號1-1及1-2所示文件不具經濟價值:
編號1-1及1-2所示文件不具秘密性,已於前述,則該等
文件自非屬「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者」,應認該等文件不具經濟價值。
⒊綜上,甲附表一編號1-1及1-2所示文件未具備秘密性及
經濟價值要件,非屬上訴人之營業秘密。
㈡編號1-3至1-6:
⒈編號1-3至1-6所示文件不具秘密性:
⑴編號1-3至1-6所示文件為上訴人受託為台林通信、台
灣普利司通、艾姆勒車電及顯祥科技等公司製作之「
作業環境測定報告書」,上訴人主張前述報告書係以
其數十年來經過不斷試誤、調整之實驗過程而淬鍊出
之專業分析方法,始產生精確具體之報告數據,涉及
上訴人核心業務,耗費上訴人之勞力時間、成本進行
採樣,且由該些報告亦可推知上訴人之客戶名單。
⑵惟編號1-3至1-6所示文件內容係委託單位對於其作業
場所,為符合「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之定期
監測規範,委託上訴人就化學性因子(異丙醇、鉛或
二氧化碳等)或物理性因子(噪音、綜合溫度熱指數
)測定是否超過法規所定容許標準,則前述文件所顯
示之各委託單位測定數據結果,僅在客觀呈現各委託
單位之作業環境是否有致勞工暴露於超出容許之標準
,並未提及任何有關上訴人公司採取之具體監測方法
,要難認定有何秘密資訊可言。況且,依勞工作業環
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2條第3、4項規定,對於作業環境
監測結果,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
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並應通報至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資訊系統,益見編號1-3至1-6所示文件內容不具
秘密性。如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淡江大學、嘉義大學
等單位,即將其作業環境監測報告書公開於網路上(
原審卷一第363至365頁),其中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之
作業環境監測報告書亦委託上訴人公司所作成,並有
該報告書全文可稽(原審卷一第366至402頁)。
⑶上訴人雖稱「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報告書」之內容均會
直接或間接涉及該公司之營業機密資料,如配方、製
程、配置圖、聯絡資訊等,是上訴人就此等內容均須
簽立保密契約云云,然無論上訴人所述是否屬實,均
不足以證明編號1-3至1-6所示文件包含「上訴人公司
之秘密資訊」,蓋因上訴人本即無理由將委託單位之
配方、製程等資訊主張為自己所有。
⒉編號1-3至1-6所示文件不具經濟價值:
編號1-3至1-6所示文件不具秘密性,已於前述,則該等
文件自非屬「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者」,應認該等文件不具經濟價值。
⒊綜上,甲附表一編號1-3至1-6所示文件未具備秘密性及
經濟價值要件,非屬上訴人之營業秘密。
二、甲附表二所示文件未具備秘密性及經濟價值要件,非屬上
訴人之營業秘密:
㈠編號2-1:
⒈編號2-1所示文件不具秘密性:
⑴編號2-1所示文件為上訴人之檢驗方法文件,係就檢測
地面水體、地下水體及空調冷卻水塔之冷卻水中退伍
軍人菌所製訂之標準作業程序文件,文件中記載檢驗
前述桿菌所採用的方法、儀器設備及樣品分析流程等
內容。
⑵依據編號2-1所示文件「十一、參考資料」(本院卷一
第214頁),可知其係參考「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環署檢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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