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 營業秘密限制閱覽(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刑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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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自訴人 茂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志信
代 理 人 王仁君律師
李宛珍律師
黃仁宜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賴璟鋒
兼
選任辯護人 葉繼學律師
相 對 人 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
趙芸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3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
,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璟鋒、葉繼學律師、楊明勳律師、柯志諄律師、趙芸晨
律師就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3號如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僅得
以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但不得抄錄、攝影或以其他重製
方式留存。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賴璟鋒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
件,現由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訴
訟)審理中。茲因如附表一、二所示卷證資料,係聲請人自
行設計、研發、創造,其中包含用以製造晶片之產品規格與
技術說明、為評估產品開發所製作之產品提案及投資報酬率
評估以及產品實際銷售對象、不同客戶銷售價格、數量及庫
存評估等攸關聲請人市場競爭力之機密資訊,此等資訊涉及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且足
使聲請人在IC晶片產品之製造與銷售保持競爭優勢,具有經
濟價值;又聲請人就前開資料業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如下
:聲請人公司之文件有依機密等級分類管理,規定不同之核
准權限;公司網路系統內文件軟體資料設有密碼管制,僅有
特定權限者方能接觸;聲請人業已與員工締結保密義務條款
、離職前亦會要求員工簽署智慧財產保密義務通知書,是以
前開資料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允許相對人得以重製取
得,將使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有遭洩漏或使用之風險,而有限
制其抄錄、攝影、或以任何方式重製留存之必要,為兼顧營
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55條第2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即本案訴訟被告賴璟
鋒(下稱相對人賴璟鋒)及其選任辯護人葉繼學律師、相對
人即本案訴訟被告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致新公
司)之選任辯護人楊明勳律師、柯志諄律師、趙芸晨律師,
均僅得以本院提供之空間及設備檢閱該等資料,但不得以抄
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等語。
二、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
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定
有明文。觀諸其修法意旨,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
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卷證資訊獲知權,俾
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於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當事人
、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參與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適
當方式適時獲知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得於審判中
憑藉卷證資訊有效研擬攻擊、防禦之策略,藉以達成刑事程
序的公平和武器平等。然而,卷宗及證物涉及營業秘密者,
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及絕對禁止洩漏等特性,一旦將全部卷宗
、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可能造成
營業秘密持有人受重大損害,為保護其營業秘密,法院得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卷證之檢閱
。惟法院為限制檢閱卷證之裁定時,必須兼顧當事人及其他
訴訟關係人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益,俾受公平審判之
保障。
三、經查:
㈠聲請人業已釋明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合於營業秘密之要件:
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下稱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内部關於
產品之規格、技術、市場分析、銷售對象及價格、庫存評估
等資訊,乃聲請人可用於生產、銷售與經營之重要資訊,聲
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
,具有秘密性;又系爭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將可能導致
聲請人之競爭優勢降低,具有經濟價值;且系爭資料均經聲
請人按機密等級分類管理,並採取網路系統內文件之權限控
管等合理之保密措施,他人無法輕易得知系爭資料內容,堪
認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書狀及本案
訴訟卷內相關事證而為釋明。
㈡茲經本院核閱本案訴訟卷證資料,並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後,本院審酌:
⒈相對人賴璟鋒為本案訴訟之被告,相對人葉繼學律師為其選
任辯護人,相對人楊明勳律師、柯志諄律師、趙芸晨律師則
為被告致新公司於本案訴訟中之選任辯護人,為兼顧本案訴
訟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
⒉相對人賴璟鋒自民國98年起至109年2月14日任職於聲請人公
司,其離職後至被告致新公司任職。聲請人於110年3月中旬
執行例行性專利檢索時,發覺相對人賴璟鋒於離職後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與聲請人技術相關之I719930B號專利(下
稱系爭專利),遂對相對人賴璟鋒之公務電腦進行鑑識,並
提出侵害營業秘密之告訴,嗣經檢警於111年1月19日執行搜
索,扣得相對人賴璟鋒所有之「PNY隨身碟(扣押物編號C-4
)」及「SD卡(扣押物編號B-4)」,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
院)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案件(下稱前案)】,且前開「PN
Y隨身碟(扣押物編號C-4)」及「SD卡(扣押物編號B-4)
」經鑑識結果分別存有附表一編號1所示資料(即本案訴訟
附表一所示資料)等情,業據相對人賴璟鋒自陳確實曾持有
前開資料在卷(本案訴訟卷二第205頁),並有新竹地院112
年度院保字第565號扣押物品清單(本案訴訟卷一第309頁至
第314頁)、前案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含新竹地院112年度
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本院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5號刑
事判決)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前案卷宗無訛,前開事實
,應堪認定,而可認相對人賴璟鋒於本件聲請前,雖曾取得
附表一編號1所示資料,然該等資料於檢警執行搜索後,即
已為偵查機關所扣押,是相對人賴璟鋒現已未持有該等資料
。又相對人賴璟鋒及被告致新公司於本案訴訟中係涉嫌非法
重製、使用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本院雖亦對相對人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然若任由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審理過程中得以抄錄
、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系爭資料,對於聲請人而言,恐
將增加系爭資料涉及之秘密資訊對外洩漏之風險,而認亦有
就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方式予以限制之必要。
⒊再者,衡酌相對人賴璟鋒於聲請人公司任職期間,曾擔任產
品應用工程師、技術行銷部門資深工程師、專案副理等職位
,並參與風扇馬達驅動積體電路(IC)之研發工作等情,業
據其自承在卷(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60號
影卷第10頁至第11頁),堪認其具有相當專業知識,對於系
爭資料之內容,理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
⒋綜上諸情,再參酌本案訴訟涉及之內容、秘密資訊之性質、
重大性、態樣、數量多寡、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營
業秘密之保護、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有效
之辯護、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及相對人賴璟鋒、葉
繼學律師對於聲請人聲請限制閱覽之方式並無意見等情(本
院卷第87頁114年3月11日訊問筆錄),認限制相對人僅得藉
由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設備檢閱系爭資料,但不限
制其檢閱時間之長短、次數,尚不會過度影響相對人有效獲
知系爭資料之權利,仍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而未逾越比
例原則。從而,聲請人就系爭資料聲請限制閱覽,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相對人雖以下開情詞置辯:
⒈相對人雖主張:附表一編號1【28-78】及【28-79】所示檔案
之名稱,並無聲請人公司英文縮寫,亦非以聲請人慣用之檔
名建檔,顯非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云云,然聲請人業已提出前
開檔案之儲存路徑以為釋明(本案訴訟限閱卷二第37頁),
尚難僅以前開檔案之名稱並非聲請人慣用之檔案命名方式,
即認前開檔案並非聲請人所有,相對人前開所指,尚難遽採
。
⒉相對人雖又以:系爭資料內容所示之產品,有部分均已量產
或公開販售,可輕易取得其產品規格書,並透過逆向工程得
悉產品設計及組裝內容,已不具秘密性;另系爭資料顯然欠
缺合理之保密措施,聲請人並未釋明系爭資料合於營業秘密
之要件云云,然查:聲請人就系爭資料合於營業秘密之要件
,業已提出其公司之員工聘僱契約書(本案訴訟卷一第87頁
至第89頁)、員工離職表格第4頁之智慧財產保密義務約定
通知書(本案訴訟卷一第91頁至第94頁)、工作規則(本案
訴訟卷一第95頁至第120頁)、文件與資料管制程序(本案
訴訟卷一第121頁至第134頁)、文件資料軟體管理辦法(本
案訴訟卷一第135頁至第138頁)及本案訴訟中相關卷證以為
釋明,業如前述;又產品縱已公開販售,亦非必然可透過還
原工程輕易得悉該產品之內部零件規格及技術細節,則相對
人前開所指,亦難遽採,併此敘明。
㈣聲請駁回部分:
⒈聲請人雖另聲請就附表二所示卷證資料聲請限制閱覽等語,
然查:
⑴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部分:
附表二編號1【28-10】、編號2【28-17】所示檔案名稱,與
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為特定營業秘密內容,所提出之附表一
編號10、17之檔案名稱有所不符,此有附表一在卷可佐(本
案訴訟卷一第259頁至第291頁),即難認前開檔案為本案訴
訟之營業秘密,而有對其限制閱覽之必要。
⑵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
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相對人賴璟鋒於前案扣押電腦內儲存之
檔名畫面列印資料,依聲請意旨,其內容僅為檔案名稱,聲
請意旨復未具體指明前開資料內容中何部分為其營業秘密,
自難認合於營業秘密之要件;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專利申請
提案書影本節本(專利提案書節本共5頁),為相對人賴璟
鋒向被告致新公司提出用作申請專利之用,且其後被告致新
公司即以相對人賴璟鋒為發明人,申請系爭專利獲准等情,
業據聲請人自承在卷(本案訴訟限閱卷一第12頁),前開資
料既經用以申請專利獲准,則前開資料所載技術內容是否已
公開,即非無疑,聲請意旨就此復未加以釋明,自難認前開
資料具秘密性而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⒉綜上,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卷證資料聲請限制閱覽,即難認
有據,就此部分即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附表一
編號 證物名稱 卷證出處 1 自訴證28-本案訴訟附表一所示產品開發提案、產品企劃書;產品投資報酬率評估(ROI);客戶需求、銷售分析、銷售預測及營運計畫;產品規格及技術資料等資料(已印出紙本彌封提出)。自訴證28內含資料及個別檔案應保密具體內容如下: 本案訴訟限閱卷一第49頁至第64頁、第71頁至第90頁、第93頁至第485頁 【28-2】 Y190108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164.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21、23至25、29頁) 【28-5】 Y190521_APX9171 Internal discuss file.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7、20頁) 【28-6】 Y171005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174.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20至29、31至32頁) 【28-11】 0000-00-00 APX9204 New Product Proposal.ppt (簡報編號第2至3、5至11、16至19頁) 【28-12】 0000-00-00 APX9288 one phase pre-driver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5至12、16至17、20至24頁) 【28-13】 Y191107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232_V03.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3、16頁) 【28-14 】Y180401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315.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8至27頁) 【28-16】 Y160525 APX9322a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至3、5至10、12頁) 【28-18】 Y161212New Product Proposal V19_APX9323.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至11、13、15至43頁) 【28-19】 Y180723 APX9327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8至27頁) 【28-20】 Y190311 APX9327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8至31頁) 【28-21】 Y190430 APX9327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7至30頁) 【28-22】 APX9360 5V 3phase driver KO presentation 00000000.ppt (簡報編號第2、4至12頁) 【28-23】 Y180407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710.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8至20頁) 【28-24】 0000-00-00 APX9770 SOP8F 12v hall-in-one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3至9、13至19頁) 【28-25】 0000-00-00 APX9770 12v hall-in-one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5至10、18、20、22至23、25、32至33頁) 【28-26】 0000-00-00 APX9770 12v hall-in-one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5至10、18、20、22至23、25、32至33、36至47頁) 【28-27】 0000-00-00 APX9781A pre-driver KO data.ppt (簡報編號第3至9、15至43頁) 【28-29】 0000-00-0 APX9781A pre-driver KO data.ppt (簡報編號第3至9、15至47頁) 【28-31】 0000-00-00 APX9792(APX9782+4xMOS) PS4 12v IPM proposal.ppt (簡報編號第3至9、12、14至30頁) 【28-32】 Product Proposal V32_APW8502.ppt (簡報編號第2至3、8至13頁) 【28-33】 Y191121_ROI V14_APX4949.xls(1頁) 【28-34】 Y191125_ROI V18_APX4949.xls(1頁) 【28-35】 ROI V18_APX9164.xls(1頁) 【28-36】 ROI V18_APX9171.xls(1頁) 【28-39】 Y191125_ROI V18_APX9174.xls(1頁) 【28-40】 ROI – APX9200.xls(1頁) 【28-41】 Y191031 ROI V10_APX9232.xls(1頁) 【28-43】 ROI V09_APX0000 0000-00-00.xls(1頁) 【28-44】 ROI V14_APX9315.xls(1頁) 【28-45】 ROI_APX9320.xls(1頁) 【28-46】 ROI_STD_V05 – APX9322-2A-3.xls(1頁) 【28-47】 ROI_STD_V05 – APX9322A.xls(1頁) 【28-49】 ROI_STD_V06 – APX9323.xls(1頁) 【28-50】 ROI_STD_V07 – APX9323.xls(1頁) 【28-51】 Y151026_ROI_STD_V01-APX9360.xls(1頁) 【28-52】 ROI V14_APX9710.xls(1頁) 【28-53】 Y180912_ROI V16_APX9710.xls(1頁) 【28-54】 ROI_STD_V06-APX0000-00000000 Lex.xls(1頁) 【28-56】 ROI – APX9781A.xls(1頁) 【28-57】 2017_May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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