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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刑營秘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茂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自訴人  茂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志信
代  理  人  王仁君律師
            李宛珍律師
            黃仁宜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賴璟鋒



兼
選任辯護人  葉繼學律師  
相  對  人  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                      
            趙芸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3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璟鋒、葉繼學律師、楊明勳律師、柯志諄律師、趙芸晨
律師就如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營訴
字第3號刑事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
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賴璟鋒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
    件,現由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訴
    訟)審理中。茲因如附表一、二所示卷證資料,係聲請人自
    行設計、研發、創造,其中包含用以製造晶片之產品規格與
    技術說明、為評估產品開發所製作之產品提案及投資報酬率
    評估以及產品實際銷售對象、不同客戶銷售價格、數量及庫
    存評估等攸關聲請人市場競爭力之機密資訊,此等資訊涉及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且足
    使聲請人在IC晶片產品之製造與銷售保持競爭優勢,具有經
    濟價值;又聲請人就前開資料業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如下
    :聲請人公司之文件有依機密等級分類管理,規定不同之核
    准權限;公司網路系統內文件軟體資料設有密碼管制,僅有
    特定權限者方能接觸;聲請人業已與員工締結保密義務條款
    、離職前亦會要求員工簽署智慧財產保密義務通知書,是以
    前開資料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因本案訴訟而向相對人
    開示,有使聲請人之營業秘密遭洩漏之風險,爰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對相對人即本案訴訟被告賴璟鋒(下稱相對人賴璟鋒)及其
    選任辯護人葉繼學律師、相對人即本案訴訟被告致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致新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趙芸晨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所定刑事案件,依同法第66條
    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
    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如他造、當
    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相對人在聲請前
    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
    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
    持命令,禁止上開因訴訟獲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
    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
    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
    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
    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
    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
    用之必要。考其立法目的,乃為防止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
    中提出資料而致外洩之風險,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
    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
    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又按前開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
    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
    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
    同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觀之其立法理由明載:「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如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依其他途徑
    取得或持有營業秘密者,因與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在於鼓勵營
    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協助法院為適正裁判之
    本旨無涉,且於此情形,限制持有秘密之人為該營業秘密之
    利用,亦不合情理,爰於第二項明定排除之。」,可知該條
    文規範聲請前相對人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
    得或持有營業秘密時,不得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係
    考量該等情況下,相對人本已持有營業秘密,如限制其利用
    ,實不合情理,始予以排除。又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
    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
    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卷證資訊獲知權
    ,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
    使被告及其辯護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
    及證物全部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62號理由書參照)。是刑
    事案件之被告縱曾取得告訴人之營業秘密,如該等營業秘密
    已遭扣案,而不再為被告所持有,於訴訟中告訴人應仍得對
    被告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告訴人營業秘密之保護
    ,以及被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否則,若認於此情形下,告
    訴人即不得對被告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將僅能以禁止或
    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之方式,避免告訴人之營業秘密外洩,然
    在被告對於扣案資料是否為告訴人之營業秘密等節有所爭執
    之情況下,禁止或限制被告閱覽該等訴訟資料,反有礙於被
    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亦難以發現真實(本院111年度刑智
    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賴璟鋒自民國98年起至109年2月14日任職於聲請人公
    司,其離職後至被告致新公司任職。聲請人於110年3月中旬
    執行例行性專利檢索時,發覺相對人賴璟鋒於離職後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與聲請人技術相關之I719930B號專利(下
    稱系爭專利),遂對相對人賴璟鋒之公務電腦進行鑑識,並
    提出侵害營業秘密之告訴,嗣經檢警於111年1月19日執行搜
    索,扣得相對人賴璟鋒所有之「PNY隨身碟(扣押物編號C-4
    )」及「SD卡(扣押物編號B-4)」,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
    院)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案件(下稱前案)】,且前開「PN
    Y隨身碟(扣押物編號C-4)」及「SD卡(扣押物編號B-4)
    」經鑑識結果分別存有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3所示資料
    (即本案訴訟附表一所示資料)等情,業據相對人賴璟鋒自
    陳確實曾持有前開資料在卷(本案訴訟卷二第205頁),並
    有新竹地院112年度院保字第565號扣押物品清單(本案訴訟
    卷一第309頁至第314頁)、前案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含新
    竹地院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本院113年度刑智上
    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前案卷宗
    無訛,前開事實應堪認定。是雖可認相對人賴璟鋒於本件聲
    請前曾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資料,然其於本案訴訟中否認
    有非法重製、使用前開資料之犯行,而其持有之前開資料,
    於檢警執行搜索後,亦已為偵查機關所扣押,則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賴璟鋒目前並未持有前開資料等語,尚非無據;依前
    揭說明,為避免相對人賴璟鋒因本案訴訟再行取得本件營業
    秘密,而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聲請人應仍得對
    相對人賴璟鋒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聲請人營業秘
    密之保護,以及相對人賴璟鋒訴訟防禦權之保障,合先敘明
    。
 ㈡聲請人業已釋明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合於營業秘密之要件:
  附表一所示卷證資料(下稱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内部關於
    產品之規格、技術、市場分析、銷售對象及價格、庫存評估
    等資訊,乃聲請人可用於生產、銷售與經營之重要資訊,聲
    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
    ,具有秘密性;又系爭資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將可能導致
    聲請人之競爭優勢降低,具有經濟價值;且系爭資料均經聲
    請人按機密等級分類管理,並採取網路系統內文件之權限控
    管等合理之保密措施,他人無法輕易得知系爭資料內容,堪
    認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書狀及本案
    訴訟卷內相關事證而為釋明。
 ㈢再者,相對人賴璟鋒為本案訴訟之被告,相對人葉繼學律師
    為其選任辯護人,相對人楊明勳律師、柯志諄律師、趙芸晨
    律師則為被告致新公司於本案訴訟中之選任辯護人,為兼顧
    本案訴訟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
    必要。茲經本院核閱本案訴訟之卷證資料,並聽取兩造之意
    見後,認相對人賴璟鋒現並未持有系爭資料,業如前述,而
    相對人楊明勳律師、柯志諄律師、趙芸晨律師係於本案訴訟
    始受被告致新公司之委任,另相對人賴璟鋒雖於前案中即已
    委任相對人葉繼學律師為其選任辯護人,且系爭資料係存放
    於前案扣案隨身碟及記憶卡中,如前所述,惟前案偵查及審
    理中均未曾揭示扣案隨身碟及記憶卡之全部內容,聲請人亦
    係於本案訴訟中始行提出系爭資料之紙本內容,可見相對人
    均尚未自本案訴訟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系爭資料之內容,並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2項
    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情事,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
    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系爭資料,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
    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
    料之必要。綜上,聲請人就系爭資料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至相對人雖以下開情詞置辯:
 ⒈相對人雖主張:附表一編號1【28-78】及【28-79】所示檔案
    之名稱,並無聲請人公司英文縮寫,亦非以聲請人慣用之檔
    名建檔,顯非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云云,然聲請人業已提出前
    開檔案之儲存路徑以為釋明(本案訴訟限閱卷二第37頁),
    尚難僅以前開檔案之名稱並非聲請人慣用之檔案命名方式,
    即認前開檔案並非聲請人所有,相對人空言否認,尚難遽採
    。
 ⒉相對人雖又以:系爭資料內容所示之產品,有部分均已量產
    或公開販售,可輕易取得其產品規格書,並透過逆向工程得
    悉產品設計及組裝內容,已不具秘密性;另系爭資料顯然欠
    缺合理之保密措施,聲請人並未釋明系爭資料合於營業秘密
    之要件云云,然查:聲請人就系爭資料合於營業秘密之要件
    ,業已提出其公司之員工聘僱契約書(本案訴訟卷一第87頁
    至第89頁)、員工離職表格第4頁之智慧財產保密義務約定
    通知書(本案訴訟卷一第91頁至第94頁)、工作規則(本案
    訴訟卷一第95頁至第120頁)、文件與資料管制程序(本案
    訴訟卷一第121頁至第134頁)、文件資料軟體管理辦法(本
    案訴訟卷一第135頁至第138頁)及本案訴訟中相關卷證以為
    釋明,業如前述;又產品縱已公開販售,亦非必然可透過還
    原工程輕易得悉該產品之內部零件規格及技術細節,則相對
    人前開所指,亦難遽採,併此敘明。  
 ㈤聲請駁回部分:
 ⒈聲請人雖另聲請就附表二所示卷證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
    語,然查:
 ⑴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部分:
  附表二編號1【28-10】、編號2【28-17】所示檔案名稱,與
    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為特定營業秘密內容,所提出之附表一
    編號10、17之檔案名稱有所不符,此有附表一在卷可佐(本
    案訴訟卷一第259頁至第291頁),即難認前開檔案為本案訴
    訟之營業秘密,而有對其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⑵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
  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相對人賴璟鋒於前案扣押電腦內儲存之
    檔名畫面列印資料,依聲請意旨,其內容僅為檔案名稱,聲
    請意旨復未具體指明前開資料內容中何部分為其營業秘密,
    自難認合於營業秘密之要件;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專利申請
    提案書影本節本(專利提案書節本共5頁),為相對人賴璟
    鋒向被告致新公司提出用作申請專利之用,且其後被告致新
    公司即以相對人賴璟鋒為發明人,申請系爭專利獲准等情,
    業據聲請人自承在卷(本案訴訟限閱卷一第12頁),前開資
    料既經用以申請專利獲准,則前開資料所載技術內容是否已
    公開,即非無疑,聲請意旨就此復未加以釋明,自難認前開
    資料仍具秘密性而仍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⒉綜上,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卷證資料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即難認有據,就此部分即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
、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准許部分不得抗告;就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附表一
編號 證物名稱 卷證出處 1                                                                                                                            自訴證28-本案訴訟附表一所示產品開發提案、產品企劃書;產品投資報酬率評估(ROI);客戶需求、銷售分析、銷售預測及營運計畫;產品規格及技術資料等資料(已印出紙本彌封提出)。自訴證28內含資料及個別檔案應保密具體內容如下: 本案訴訟限閱卷一第49頁至第64頁、第71頁至第90頁、第93頁至第485頁  【28-2】 Y190108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164.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21、23至25、29頁)   【28-5】 Y190521_APX9171 Internal discuss file.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7、20頁)   【28-6】 Y171005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174.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20至29、31至32頁)   【28-11】 0000-00-00 APX9204 New Product Proposal.ppt (簡報編號第2至3、5至11、16至19頁)   【28-12】 0000-00-00 APX9288 one phase pre-driver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5至12、16至17、20至24頁)   【28-13】 Y191107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232_V03.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3、16頁)   【28-14 】Y180401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315.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8至27頁)   【28-16】 Y160525 APX9322a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至3、5至10、12頁)   【28-18】 Y161212New Product Proposal V19_APX9323.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至11、13、15至43頁)   【28-19】 Y180723 APX9327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8至27頁)   【28-20】 Y190311 APX9327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8至31頁)   【28-21】 Y190430 APX9327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7至30頁)   【28-22】 APX9360 5V 3phase driver KO presentation 00000000.ppt (簡報編號第2、4至12頁)   【28-23】 Y180407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710.ppt (簡報編號第2至4、6、8至12、18至20頁)   【28-24】 0000-00-00 APX9770 SOP8F 12v hall-in-one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3至9、13至19頁)   【28-25】 0000-00-00 APX9770 12v hall-in-one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5至10、18、20、22至23、25、32至33頁)   【28-26】 0000-00-00 APX9770 12v hall-in-one presentation.ppt (簡報編號第2、5至10、18、20、22至23、25、32至33、36至47頁)   【28-27】 0000-00-00 APX9781A pre-driver KO data.ppt (簡報編號第3至9、15至43頁)   【28-29】 0000-00-0 APX9781A pre-driver KO data.ppt (簡報編號第3至9、15至47頁)   【28-31】 0000-00-00 APX9792(APX9782+4xMOS) PS4 12v IPM proposal.ppt (簡報編號第3至9、12、14至30頁)   【28-32】 Product Proposal V32_APW8502.ppt (簡報編號第2至3、8至13頁)   【28-33】 Y191121_ROI V14_APX4949.xls(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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