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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展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12元(計算
式:本金115,531元+已結算利息及違約金3,086元+起訴前已發生
之利息95元=118,712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115,531元 115年1月5日 115年1月6日 15 94.96元 合計     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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