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068元(計算式:56,003元+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聲請
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65元=56,06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