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EV 損害賠償(2026-05-22)
一般民事糾紛
ILEV
2026-05-22
案號:宜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黃毓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1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