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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5-08)

一般民事糾紛 ILEV 2026-05-08 案號:宜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璟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