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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消費借貸款(2026-03-19)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19 案號:宜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宜小字第2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  
被      告  吳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5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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