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9)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19
案號:宜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宜小字第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蔡廣汯 住宜蘭縣○○市○○路000號0樓○○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
貳萬伍仟肆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
伍仟柒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肆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
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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