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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文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4
元(計算式:本金58,408元+已結算利息及違約金1,716元+起訴
前已發生之利息360元=60,484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58,408元 114年9月18日 114年10月2日 15 360.05元 合計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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