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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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文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4
元(計算式:本金58,408元+已結算利息及違約金1,716元+起訴
前已發生之利息360元=60,484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58,408元 114年9月18日 114年10月2日 15 360.05元 合計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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