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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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芷柔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5,898元 1 利息 35,220元 113年12月4日 114年9月14日 (285/365) 15% 4,125.08元 小計 4,125.08元 合計 40,0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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