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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5-10-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0-14 案號:宜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宜簡字第2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熙  
被      告  陳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
七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民國112年8月9日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約定自112年8月9日起分
    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14年1月10日後竟未依
    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388,237元未給付
    ,故被告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及自114年1月11日起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表、放款帳戶還
    款交易明細為憑,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第1項之規定,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生自認之效
    力,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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