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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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5,035元(計算式:247,394元+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聲
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5年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計算
之利息7,138元+自114年12月14日起至115年2月25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003計算之違約金503元=255,035元,元以下4捨5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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