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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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玉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2,765元(計算式:420,771元+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聲
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5年2月4日止,其中322,579元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0.83、其中98,19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4計算之利息2
0,324元+自114年9月15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5年2月4日
止,其中322,57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3、其中98,192元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784計算之違約金1,670元=442,765元,元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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