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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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080元(計算式:98,004元+其中92,609元自民國115年1月1
2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5年1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76元=98,08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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