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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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翔智即曾宜晴之限定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165元(計算式:110,033元+自
民國104年8月10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1月27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2.65計算之利息143,387元+自104年9月11日起
至105年3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5計算之違約金692元+
自105年3月1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1月27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53計算之違約金27,053元=281,165元,元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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