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5-08)
一般民事糾紛
ILEV
2026-05-08
案號:宜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璟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