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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917元(計算
式:本金433,682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235元=435,917元,
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418,690元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18日 14.990 2,235.35元 合計     2,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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