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消費借貸款(2026-03-19)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19
案號:宜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宜小字第2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 被 告 吳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5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馨雅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