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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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瑜芳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428元(計算式:16,141元+其中15,176元自民國1
14年8月18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0月2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87元=16,42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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