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瑜芳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428元(計算式:16,141元+其中15,176元自民國1
14年8月18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0月2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87元=16,42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