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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黄䕒緯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1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 1 請求金額     18,994元 2 利息 18,733元 114年8月18日 114年9月10日 15% 185元 總計      19,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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