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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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宜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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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小字第4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何芷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
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被告
何芷柔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嗣經本院以114
年度宜補字第23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稽,是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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