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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6-01-13)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1-13 案號:宜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3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黄䕒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零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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