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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5-12-19)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2-19 案號:宜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吳俊鴻  
被      告  吳浰宜  
            吳星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浰宜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92元,及其中新臺幣32,1
    09元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吳浰宜、吳星儀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738元,及其
    中新臺幣39,276元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吳浰宜負
    擔100分之45,被告吳浰宜、吳星儀連帶負擔100分之55。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吳浰宜如以新臺幣32,492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吳浰宜、吳星儀如以新臺幣
    39,738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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