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2025-09-30)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09-30
案號:宜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2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黃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