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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費(2026-01-05)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宜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鍾思思  
訴訟代理人  陳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費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
    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
二、本件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起訴狀並非記
    載正確之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
    月1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未補正被
    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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