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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王意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
477元(計算式:債權本金1,015,967元+起訴前之利息2,510元=1
,018,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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