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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睿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628元(計算
式:本金512,458元+已結算之利息12,547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
息623元=525,628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5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227,129元 115年1月24日 115年1月26日 14.78 275.92元   2 285,329元 115年1月24日 115年1月26日 14.78 346.62元 合計     62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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