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DV 變換擔保物(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ILDV
2026-06-11
案號:司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相 對 人 瑞岡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昱文
相 對 人 陳水琴
陳楊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22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
存單,准以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3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並以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2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前揭存單到期日已屆至,需辦理更新手續,為此聲請變換
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提存書、銀行存單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
無訛,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得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