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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DV 拍賣抵押物(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ILDV 2026-06-09 案號:司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子玹  
相  對  人  林義桐  

相  對  人  林暐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義桐及林暐翰於民國113年12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
    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
    元之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林
    義桐邀同林暐翰為一般保證人於113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
    款200萬元,詎料其未依約履行還款,現尚餘本金1,897,318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
    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本院並於115年5月27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