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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賴孟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孟諭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
    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30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1年1月26日向聲請人
    借款1,275萬元,惟未依約履行還款,目前尚積欠本金12,39
    3,93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告迄未償還,其借
    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購屋貸款專用借據、往來明細查詢結
    果、催告函、債權計算表、相對人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5年2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
    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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