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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DV 公示催告(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ILDV 2026-06-08 案號:司家催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葉宥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葉宥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葉宥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4月1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宜
蘭縣○○鄉○○路○段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葉宥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
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葉宥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宥辰於民國114年4月19日死亡,
    遺留財產。聲請人前受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704號民事裁
    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是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爰依民法
    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聲
    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本院審閱全卷事證,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04
    號卷宗,核閱無訛,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洵無不合,爰依民法
    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