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DV 公示催告(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ILDV
2026-06-08
案號:司家催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澈煥(即被繼承人朱時通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朱時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朱時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2月2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宜
蘭縣○○鄉○○村○○路○段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朱時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
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朱時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朱時通於民國114年2月23日死亡,
遺留財產。聲請人前受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475號、第55
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是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
,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
138條,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
語。
二、本院審閱全卷事證,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75
號、第556號卷宗,核閱無訛,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洵無不合
,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