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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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玲蘭(即李佳鴻之繼承人)
李睿洋(即李佳鴻之繼承人)
李睿謙(即李佳鴻之繼承人)
李瑩婕(即李佳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佳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58,47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佳
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5月26
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 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8,4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二)詎案外人(被繼承人)李佳
鴻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死亡,債務人何玲蘭、李睿洋、李
睿謙、李瑩婕為繼承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範圍內連帶償付
本息。(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
人何玲蘭、李睿洋、李睿謙、李瑩婕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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