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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玲蘭(即李佳鴻之繼承人)


            李睿洋(即李佳鴻之繼承人)


            李睿謙(即李佳鴻之繼承人)


            李瑩婕(即李佳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佳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58,47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佳
    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5月26
    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 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8,4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二)詎案外人(被繼承人)李佳
    鴻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死亡,債務人何玲蘭、李睿洋、李
    睿謙、李瑩婕為繼承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範圍內連帶償付
    本息。(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
    人何玲蘭、李睿洋、李睿謙、李瑩婕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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