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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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高銘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2,30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銘澤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
年02月25日止累計97,911元正未給付,其中88,288元為本金
;9,6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高銘澤於民國111年02月25日向債權
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18
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4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5年02月25日止累計576,038元正未給付,其中52
4,277元為本金;51,040元為利息;72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高銘澤於民國112
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
05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5日止累計88,360元
正未給付,其中80,554元為本金;7,713元為利息;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8288元 高銘澤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524277元 高銘澤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4%計算之利息 003 80554元 高銘澤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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