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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彭冠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66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冠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1日止累計23,666元正未給
    付,其中22,471元為消費款;1,19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471元 彭冠傑 自民國115年0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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