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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5,197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霖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
    年2月09日止累計235,197元正未給付,其中227,143元為本
    金;7,96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6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7143元 陳建霖 自民國115年0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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