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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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李郁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5,21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郁欣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1月11日止未受償之
利息11,609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
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李郁欣於民國113年5月6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
5年1月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9,89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400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
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李
郁欣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
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
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115年1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13元及違約金暨手
續費95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6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3482元 李郁欣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810% 002 220197元 李郁欣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00% 003 36469元 李郁欣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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