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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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志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3,337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7月12日、111年4月18日、112年3
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
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第22、2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
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27日止,帳款尚餘103,337元,
及其中本金98,82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
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5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616元 簡志銜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2 88210元 簡志銜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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