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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曾源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58,647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源宏於民國113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08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24915。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債務人曾源宏於民國111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Z00000000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0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
    70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0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
    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
    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0000000元 曾源宏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000% 002 160644元 曾源宏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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