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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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于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1,96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于仁德於民國113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9,678。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
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
,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42291元 于仁德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0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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