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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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阿慕依‧給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1,21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阿慕依‧給降於民國114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
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
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175,365元正未給付,其中164,419元
為本金;10,24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阿慕依‧給降於民國113年
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04
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292,527元正
未給付,其中276,343元為本金;15,490元為利息;69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阿
慕依‧給降於民國114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18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
1日止累計203,319元正未給付,其中190,493元為本金;12,
03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4419元 阿慕依‧給降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 002 276343元 阿慕依‧給降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3 190493元 阿慕依‧給降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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