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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思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4,30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思翰於民國11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2,41
    4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7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1月20日止累計8,206元正未給付,其中8,145元為本金;61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二)債務人林思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2日止累計196,097元正
    未給付,其中188,898元為消費款;6,699元為循環利息;5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145元 林思翰 自民國115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74%計算之利息 002 188898元 林思翰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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