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52,787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2
6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0,8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2年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11,972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㈢、茲債權人屢
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40815元 許美玲 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33% 002 311972元 許美玲 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40815元 許美玲 暨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311972元 許美玲 暨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