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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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君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78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君宜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林君宜於民國86年05月24日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9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
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
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7807元 林君宜00000000000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80% 002 25037元 林君宜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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