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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宜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23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4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
    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
    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帳款尚餘63,238元,及
    其中本金58,69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㈢另按
    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063元 吳宜屏 自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45630元 吳宜屏 自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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