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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DV 支付命令(2026-04-29)

其他/待認定 ILDV 2026-04-29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美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62元,及自民國1
    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