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柏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2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柏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3日止累計9,923元正未給付
,其中8,843元為消費款;180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98元 陳柏諺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元 陳柏諺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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